案件主辦人是主辦這個案件的人,案件承辦人是主辦這個案件的承包人,二者沒有什麼區別。案件主辦人,承辦人都是辦理這個案的主管人,對這案件的開庭審理都有這個主管人具體按排和操作,主辦人和承辦人都是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承擔案件的整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