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參加工作,98年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因為從1993年1月1日起,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98年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之前的工作經歷,就不能算工齡。
假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1993年參加工作時,就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實上的雙方的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也不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作為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漏繳的社會保險金和因此而產生的滯納金,勞動者也必須承擔依法由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
1、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帳户/120,只有1994年1月以前參加工作且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的人,或轉業軍人,或機關到企事業工作的人員才有此部分。
視同繳費帳户=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993年前的連續工齡)*(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