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一般為20年。使用年限屆滿,墓主要求延長使用的,公墓服務單位應當在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與其簽訂續用協議超過3個月,墓主不要求延長使用,又未處理遺體或骨灰的,公墓服務單位有權按無主墓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