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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對禁毒定義的法律文本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41W
我國首次對禁毒定義的法律文本

我國的“毒品”一詞有着深遠的歷史淵源,是國人在百年來與毒品不懈抗爭中的創造成果。我國首次對“毒品”一次作出清晰定義的法律文本是:

A.《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B.97版《刑法》C.《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D.《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我國首次對毒品定義的法律文本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我國禁毒法所規定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另外還包括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有關法律規定,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