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都會專門約定一個條款,即在嚴重違約情況下,銀行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然後對嚴重違約情況進行列舉,比如借款人有三個月以上未能給你按期支付利息、比如債權人發現抵押人擅自處置抵押物等等,一旦符合列舉的嚴重違約情形,那麼銀行就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
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就可以這樣定義為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所享有的一種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特定權利。
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目前理論界對此類權利的定性、定義等都存在爭議,有的人認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就意味着雙方解除合同,有的認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不是解除合同,而只是對合同履行期限進行了修改,是在維持合同效力下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一種權利,與主張解除合同權利是並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