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總是感覺沒有説清楚,或者是有理有據沒有采信。
這裏面有三個問題:
一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沒有充分表達意見,未盡事宜還有,沒有説完,沒有説請。
或者是還有證據,沒有采集到或者是司法技術不夠,採集不到隱匿的關鍵證據,當事人未必知道法官心裏怎麼想的未必知道全部原因證據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觀點,一審沒有采納當事人的意見。
當事人不滿意。
一審敗訴方不滿意,有時勝訴方也是不滿意。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不準確。
有些關注了,有些忽視了,有些重視了,有些輕視了。
法律法規執行有偏差,有的還有明顯的錯誤,當事人不滿意。
有的法官先入為主,偏聽偏信,或者是認識偏差,未能主持公道,當事人不滿意。
三,與事實和證據有出入
一審認定法律事實與當事人心中經歷的事實不一致,導致當事人異議。
一審認定的證據與當事人的意見不一致,相差甚遠,當事人不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