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住證》有效期為1年,逾期作廢。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一次延期不得超過1年。延期兩次後需要繼續暫住的,應換領《暫住證》。
2、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開。
3、塗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4、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