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人至五人組成。都要求是單數。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