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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立案再審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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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立案再審程序規定

1、再審的程序包括申請再審、決定再審和再審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的途徑有三種,一種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符合法定再審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另一種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第三種是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再審不停止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如下:

1、再審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2、原來是一審的,應當依照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提審的,應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