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道路管理規定條例,如以下行為應當處罰。
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修復的。
未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範設施的。
緊急搶修道路建設管線,杆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的。
未按規定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手續的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