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有
一、不歧視(無差別原則/無歧視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二、兒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三、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
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四、尊重兒童的意見
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
所有兒童,無論他們出生在哪裏,屬於哪個種族或民族,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富有還是貧窮,都必須得到充分的機會,成為社會有用的成員,並且必須享有發言權,他們的聲音也必須獲得傾聽。
擴展資料:
《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適用於18歲以下的任何人,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該公約由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沒有簽署該公約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