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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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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具體內容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其次,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係才是直接的,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祕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自由是相對紀律而言,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

公民也依法享有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社會經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