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負責縣區內的河道及岸線管理、堤防管理、河道採砂管理。
2、
負責縣區內河道、堤防、行洪區的水行政執法。
3、
審批採砂準採證,收繳管理費。
4、
負責縣區內的堤防歲修工程計劃編報、勘測、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