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減一半,也就是2.5年。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
三、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