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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得混關混押法律依據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36W
看守所不得混關混押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男性和女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案犯及其它需要分別羈押的在押人員,應當分別羈押。目前沒有法條明確規定看守所不能將已決犯和未決犯混押。但實際執行過程中也不會混押的。《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均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符合條件的部分已決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服餘刑。在押人員混押弊端很多,既容易造成已決犯與未決犯“交叉傳染”,加大了對犯罪人員的監管改造難度,又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已決犯和未決犯是不會混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