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前後合同,後籤合同一經簽訂,前合同自然作廢。
公司由於經營狀況改變,或重組或換經營者,公司經營主體未變,勞動者的合同變更合乎情理。
違法。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果職工同意重籤,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如果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麼即使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想早日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職工來説,可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員工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第三次需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