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有效期)沒有限制,只要商業祕密的四個基本特徵沒有消失,權利人可以將商業祕密一直保持下去。權利人也可以根據實際狀況,為商業祕密規定適當的期限。
無論什麼原因導致商業祕密被公之於眾,其“祕密性”不復存在,也就不能作為商業祕密繼續保護。
保密協議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能超過2年。而保護公司商業祕密是不沒有期限規定的,即使保密協議到期後,勞動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業祕密,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