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於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規定共7章、29條,主要就明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助性崗位的確定程序、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作出規定。
同時,《暫行規定》也對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加以明確。規定尤為值得關注的一大亮點,就是限定了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數量的10%”,並明確“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