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形下,根據事實自證可以做出原告所受傷害是由被告的過失所引起的推論:
①該事件是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便通常不會發生的一種事件
②其他可能的原因,包括原告與第三人的行為,已被證據充分排除
③所表明的過失是處在被告對原告所負義務的範圍之內。
(2)確定該推論是否可被陪審團合理地做出,或者該推論是否必定會被做出,是法庭的職能。
(3)確定該推論是否應在可合理做出不同結論的一個案件中被做出是陪審團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