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仲裁申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及勞動關係證明並提交相關證據)
2、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書。(申請到受理一般需要五天時間)
3、被申請人答辯。(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4、開庭通知。(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須知: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5、開庭。(宣佈開庭--申請人宣讀申請書--被申請人宣讀答辯書--辯論質證--宣佈閉庭--筆錄簽字)
6、收到調解書或裁決書。(開始申請到收到裁決通常60日內結束)
7、被申請人不依法履行生效調解書或裁決書,申請人可依法到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調解書或裁決書生效前雙方不服可到法院提起訴訟。(終局裁決除外)
9、民事訴訟程序。(兩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