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客户損失,應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損失較大的可以起訴至法院,金額較小的可以與銀行協商解決。
銀行工作人員造成儲户損失儲户可以向銀行索賠。銀行工作人員是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導致儲户受到損失的,這種情況下損失賠償責任應當由銀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