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評分法具有更科學、更量化的優點,主要表現在:
(1) 引人權值的概念,評價指標結果更具科學性。
(2) 有利於發揮評價指標專家的作用。
(3) 有效防止不正當行為。 綜合評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 評價指標因素及權值難以合理界定。
評價指標因素及權值確定起來 比較複雜,難以完全科學合理。
(2) 評價指標專家難以在短時間內熟悉所評項目資料。
由於專家組成員 均為臨時抽調,在短時間內讓他們充分熟悉所評項目資料,全面正確掌握評價 因素及其權值,有一定的困難。
(3) 被賦予了評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對評委沒有有效的約束,就 有可能出現“人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