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羣‘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複,與議題毫不相干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儘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兩者組成人員不同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 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或由國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議院議員長,有的終身任職、也有世襲。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直接選舉產生。通常人數較多,並定期改選對議員資格限制各國規定也不盡相同。
·兩者職責權力不同
下議院具有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而上議院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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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主要在於:本質形式不同、司法職能不同以及組成人員不同。上議院有權否決下議院所通過的法案,其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或由國家元首指定而下議院是一些國家兩院制議會的組成部分,其議員由選民分選區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
1、定義不同:上議院是兩院制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
2、選舉辦法不同:國會上議院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上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下議院的選舉原則規定為國會下議院依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
3、職能不同:下議院只有立法權,其所分享的司法權只限於對公職人員的彈劾。上議院協助立法工作,同時也是全國的最高執行機構。
4、人數分配不同:下議院的議員人數是按各地人口的多少比例分配的而美國每一州於上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
5、人數不同:下議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下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而美國上議院全院員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