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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與行政複議的區別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7.66K
行政調解與行政複議的區別

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説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調解是基層調解,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調解結果。向調解機構上級提請複議。故,行政複議是上級對下級做出決定的回覆。其效力高於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