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10年以上,實施城鄉規劃與城鄉綜合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依據的。沒有城鄉的不斷髮展就不可能為實施城鄉規劃提供物質基礎。
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是否有利於區域綜合發展、長遠發展,應當成為我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也是檢驗城鄉規劃工作的根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