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繼續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情況下,員工本人不願意續簽的,則用人單位無需作經濟補償如果是所在單位降低員工原來的勞動條件,導致員工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和員工續簽的,則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