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勞動法律沒有“無條件解僱”這個規定和術語。只有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或(通常指無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條件是:
1、因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一方不願意再續訂
2、因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一方不願意再續訂
3、因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4、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
5、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6、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7、因勞動者過錯由用人單位作出、
8、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作出
9、因勞動者自身能力下降導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義務
10、因客觀情況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和達不成變更協議。
符合以上第2、4、5、8、9、10項情況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