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對方提出的問題如實回答
第二回答對方必須有理有據如實回答
第三對方沒有提到的或提出的問題侵犯了自己的權利,當庭可提出反訴。比如你借對方錢,錢還了但沒把借條收回來,対方憑藉條起訴你。那麼你就將你還錢的時間地點,對方給你打的收條,在場人等答出來,而且將收或影相交與法庭。
一、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瞭並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複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四、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