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職務簡言之,就是副職經人大授權代理行使正職的職權。從副職代理正職的任職資格和法律程序來看,代理職務只是在正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從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可見,“代理職務”只是作為副職的職務身份,被人大授權代理行使正職的職權。因此,被稱為“代理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