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鑑定標準是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