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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防曬霜執行標準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5.69K
國家規定的防曬霜執行標準

一、防曬指數(SPF)標識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為2~50(包括2和50,下同)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於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

  防曬化粧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後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粧品,可同時標註洗浴前及洗浴後SPF值,或只標註洗浴後SPF值,不得只標註洗浴前SPF值。

  二、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標識

  當防曬化粧品臨界波長(CW)大於等於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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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籤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當PFA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當PFA值大於等於16時,標識為PA++++。

  三、防曬效果標識變更及相關指數的測定

  變更防曬化粧品防曬效果標識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表、產品設計包裝、防曬效果檢驗報告等資料。以原申報時提交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可提交該檢驗報告的複印件以新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應當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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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曬化粧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粧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佈的相關檢驗方法。

國家規定的防曬霜執行標準

1、GB 7916-1987《化粧品衞生標準》

2、Q/TDVH 04《修飾乳液

3、當所測防曬化粧品產品的SPF值高於30,且減去標準差後仍大於30,最大隻能標註SPF30+,而不能標註實測值。

4、細菌總數/(CFU/g)≤1000(眼、脣部、兒童用產品≤500)

5、黴菌和酵母菌總數/(CFU/g)≤100

6、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羣、金黃色葡萄球菌、綠膿桿菌

7、鉛/(mg/kg)≤40汞/(mg/kg)≤1砷/(mg/kg)≤10

國家規定的防曬霜執行標準

防曬霜檢測標準:

QB/T 2333-1997 防曬化粧品中紫外線吸收劑定量測定

GB/T 35916-2018 化粧品中16種準用防曬劑和其他8種紫外線吸收物質的測定

SN/T 4578-2016 進出口化粧品中9種防曬劑的測定

GB/T 30933-2014 化粧品中防曬劑二乙氨基羥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