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兩者有一定的聯繫,被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
其次,提交證據是指為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而提交的書面、錄音錄像等實體或虛擬證據。
舉證期限是指被告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一個期限內可以提交相關證據的時間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