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1、已成立工會組織,工會經費的40%向上級工會繳納,60%劃撥至公司工會
計提: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單位工會 1200(2000×60%)
應付職工薪酬-上級工會 800(2000×40%)
繳納:
借:應付職工薪酬-單位工會 1200
應付職工薪酬-上級工會 800
貸:銀行存款 2000
一般地,設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企業(行政編制)應依法計繳工會經費(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計提繳納),工會組織在收到行政交納工會經費後留存60%,另40%則上交上級工會組織如今,也有地方由財税部門統一向企業全額代徵後劃歸當地地級(市級)總工會,再由該總工會將60%劃撥回該計繳企業的工會組織,各企業工會組織則依法使用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