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脱鈎總體方案》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脱鈎總體方案》參加脱鈎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是指擔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等職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