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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經濟適用房出讓金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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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經濟適用房出讓金徵收標準

1、土地出讓金=(現市場價-購買價)*70%,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憑證或房屋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2、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龍觀、天通苑、通惠家園等等,就是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濟適用房審批的,這種房屋必須滿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時候要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

3、在規定發佈之日以前,按出售價格的10%上交,在規定發佈之日以後的,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佈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

4、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