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民主管理,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務公開工作。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內容、程序、時間、形式實施村務公開。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實施村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對村務公開、民主理財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衞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和指導,承擔下列工作:
(一)幫助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下列事項: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則、村規民約
(二)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三)本村經濟、建設發展規劃實施和財務收支情況,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以及處置情況
(四)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支農資金使用、農業補貼資金髮放、危房改造等惠農政策落實情況
(六)土地徵收、徵用及其補償的收入、分配、使用情況,土地承包、租賃、流轉等情況
(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殘疾人保障、困境兒童保障,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關愛服務,優撫對象優待撫卹等情況
(八)村公益事業和籌資籌勞方案的實施情況
(九)村務民主協商的實施過程和成果採納、落實、反饋等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隨着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檔案的保管期限、查閲利用等按照村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序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於五日的,應當重新公佈。
具備條件的村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絡以及書面等形式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管轄多個自然村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分別在各自然村公開村務。
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
第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財會人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提出的村務公開具體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覆對確有問題的具體方案,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公佈的村務公開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自方案公佈之日起五日內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村務公開目錄,指導、規範本行政區域村務公開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納入村民委員會成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和履行職責評議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有關部門開展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成員職務。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罷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程序、時間和形式公開村務的
(二)弄虛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擾或者阻礙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四)打擊報復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的
(五)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挪用、侵佔、貪污公共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內和經濟開發區等功能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未完成的,應當執行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