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體的含義: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係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其他行使國家公權力和社會公權力的人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行政法主體的特徵:1.是行政關係的參加人2.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關係的參與人3.行政法主體是行政法關係的第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