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