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分離是指遵循不相容職責相分離的原則,實現合理的組織分工。例如一個公司的授權、簽發、核准、執行、記錄工作,不應該由一個人擔任。
所謂不相容職責是指企業裏某些相互關聯的職責,如果集中於一個人身上,就會增加發生差錯和舞弊的可能性,或者增加了發生差錯或舞弊以後進行掩飾的可能性。通常對於以下一些不相容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1、某項經濟業務授權批准的職責與執行該項經濟業務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2、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責與審核該項經濟業務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3、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責與記錄該項經濟業務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4、保管某項資產的職責與記錄該項資產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5、保管某項資產的職責與清查該項資產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6、記錄總賬的職責與記錄明細賬、日記賬的職責必須進行分離。
分離性原理是一種原理,可以將狀態反饋和狀態觀測器能分開進行設計。分離性原理(separation principle)指的是狀態反饋和狀態觀測器能分開進行設計的原理。給定既能控又能觀的線性定常系統}(A,B,C),利用其狀態觀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