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工業用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土地投資協議、招商引資協議及土地出讓合同等約定使用土地,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建築密度)和土地產出率、税收等指標未達到約定要求,仍有調整利用空間的建設用地。
工業項目的用地認定為低效用地的情形。    通過投資強度、建築系數、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成片空閒面積、平均税收等標準,對低效工業項目用地認定進行了界定。
未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低效工業用地:
1.因企業自身原因,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資強度達不到出讓合同約定標準50%以上或土地產出率低於現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標準50%的
3.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1年以上的
4.產業業態為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或與所在片區產業規劃導向不符的
5.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
6.因規劃調整或實施規劃需要進行舊城改造的
7.經各區政府認定為佈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築危舊的存量工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