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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職數配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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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職數配備規定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配備1名正職,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配2名正職。

事業單位黨羣領導按有關章程規定配備,確需設置專職負責人的,應計入核定的領導職數限額內。因履職需要掛牌設立的機構,可增核一名領導職數。除有專門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核定專業技術領導職數。

1、直屬事業單位一律不設助理。

2、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外,各直屬單位一律不設非領導職務。

3、內設機構編制為3名以下的,只配1 名領導職數,4-6名的配1 正1副,7名以上的配1正2副,編制數特別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職。

事業單位內設機構設置

1、直屬高校內設管理機構和其他廳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以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覆為準。

2、處級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設置內設機構須經教育廳批准,內設機構應根據單位核定的編制總數和所承擔的主要職責進行設置。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階段性任務不作為設置內設機構的依據,規模較小的單位原則上只設置管理崗位,不設置內設機構。

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只設置相應的管理崗位,不設置內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