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監護。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擔任監護人
2、指定監護。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精神殘疾監護人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