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中提供虛假情況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與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應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