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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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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佈醫療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佈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衞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並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佈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佈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牀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繫電話。

(一)至(六)項發佈的內容必須與衞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癒或者隱含保證治癒的

(三)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衞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佈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佈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衞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