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物業合同應三年一簽,且不宜超過三年。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規定合同期限,可以簽訂有期限和無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是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決定與物業公司或其他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的執行機構通知物業公司撤離進行自治管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
物業合同一般一至三年籤一次,這與業主委員會任期有關。
業主委員會一般任期一至三年,雖然任期過了原合同依然有效,但由於業委會人員變更,同步對物業進行考核交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續聘或者更換物業,更有利於小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