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實⾏聯合驗收的項⽬,取消竣⼯驗收備案,並以竣⼯聯合驗收意見書取代竣⼯驗收備案證。
第七條進⼀步簡化驗收事項、優化驗收流程,社會投資⼩型低風險建設項⽬實⾏簡易驗收,僅保留建設⼯程竣⼯規劃核實。
第⼗⼋條能效測評不再納⼊竣⼯聯合驗收,在建設單位組織的竣⼯驗收前完成即可。
竣工驗收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予以撤銷。具體情況如下
1、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監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吃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d 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