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級結婚宴席規定如下:
(一)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藉機斂財
(二)嚴禁借婚喪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嚴禁以單位名義組織宴請和使用單位名義致賀或弔唁
(四)嚴禁用公款送禮
(五)嚴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六)嚴禁使用公務用車
(七)嚴禁擅自放假和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嚴禁在本單位或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辦理婚喪事宜的費用(九)嚴禁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