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這是對安全總監設置作出的一般性制度設計,不管是哪個行業,只要從業人數超過300人的行業領域,需設置安全總監。
二是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是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考慮到高危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高危行業企業設置安全總監的門檻,即從業人員提高到了100人。
三是行業領域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四是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實行安全總監製度。作為兜底條件,為從業人數未達到100人或300人界限,但為規模大、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推行安全總監製度留下了制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