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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風紀八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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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風紀八不準

交通執法八不準:

(一)不準酒後上崗執法,工作期間不得飲酒,上崗前飲酒的,不得上崗。

(二)不準未着執法服裝或未持執法證件上崗執法。所有執法人員包括帶班領導上崗執法時必須做到着裝嚴整、持證上崗,不得着便裝或未攜帶執法證件上崗執法。

(三)不準對當事人有不文明言行。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使用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粗暴對待執法對象,不得侵害執法對象人格尊嚴,或做出其他有損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做到言行規範、文明執法。

(四)不準未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上崗執法。開展執法工作時,必須規範佩戴和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連續、完整、真實地記錄執法過程,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得停止或間斷。

(五)不準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實施處罰。嚴格按照法定職責和法定權限開展執法工作,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範圍越權處罰。

(六)不準只罰款不消除違法狀態。對執法過程中查獲的違法違規車輛,必須監督其消除違法行為後,方可按照有關規定放行,不得未消除違法狀態放行違法違規車輛。

(七)不準現場處罰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對所有現場查獲的超限超載違法貨車,必須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點)稱重卸貨後,按規定進行處罰,不得在站(點)外處罰。

(八)不準強行追緝逃逸車輛。遇有駕車闖崗逃避執法檢查的,可採取通知前方超限檢測站(點)或組織執法人員在前方進行截查,或記下車牌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強行追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