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書面答辯狀對應的是原告方的起訴狀,是對原告主張的權利和事實理由的反駁,當然有法律效力。
其次,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庭審中的答辯意見,如果主張的是積極事實就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